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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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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3-13   动态浏览次数:2696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全国教育工作会、本科教育工作会要求,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激励作用,树立榜样,表彰先进,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学生回归常识,养成良好学风,成长成才,根据上级和学校关于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和推荐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类型

优秀毕业生分为:院级(材料学院)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和市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对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各专业在校应届毕业本科学生 。

三、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其他各项活动,取得突出成绩,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学习勤奋,总评学习成绩优良,各科(包括考试和考查科目)均无补考,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为良好以上;

3.在校期间有一次以上被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或有两次以上获得过二等以上奖学金或学习优秀奖学金;

4.积极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和学科竞赛活动,在校期间获得过省部级竞赛三等及以上奖项;

5.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积极参加课余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6.大学期间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于本班前30%

7.能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1.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掌握条件及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切实保证评选质量。在评选过程中,要征求辅导员、班导师、任课老师和班委、团支部的意见和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

2.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限于普通本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18%评选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以班为单位进行,指标由团总支统一平衡。

3.校级优秀毕业生和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分别在院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具体标准和推荐指标,按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4. 经评选的优秀毕业生名单由学院党总支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市级、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确定名单都要张榜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5.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结束。

6.对已评选的市级、校级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不服从国家分配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五、表彰和奖励

经审查批准的院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和市级优秀毕业生,分别由材料学院、学校和市教委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在毕业典礼时给予表彰。

六、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或者本获奖级别。

七、在评选优秀毕业生时,团总支、辅导员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对广大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每年评选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在毕业生就业时,应根据社会需求情况,生源结构和毕业生实际条件,指导优秀毕业生择业和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团总支处负责解释。

 

                                                       201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