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班:
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际,现就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学工办主任
成员:办公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辅导员、班导师、有关团学干部
职责: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评审、处理以及教育等工作。
二、申请评审对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一年级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助学金评审)。
三、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量化细则、评审办法
(一)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评审办法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校期间没有补考,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10%之后,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评审办法
学生个人申报,学院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组织答辩,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推荐名额,本着“优中选优”原则推荐优胜者参加向学校答辩。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评审办法: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补考,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但均位于前5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7)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分。
(8)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量化细则:详见表1: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量化表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
①受到过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分者;
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理者;
③在校内外私自租房者;
④诚信缺失,道德品质不好者;
⑤无故缺席要求参加的各种活动、集会、升旗仪式等;
⑥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评定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根据各年级学生人数、建卡贫困户等情况,实行将学校下拨给学院的名额核定到年级,以年级为单位组织答辩,学院领导小组审核,本着“优中选优”原则提出拟定人选。
(四)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评审办法: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没有不良生活习惯;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7)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全日制本科学生。
2、量化细则(100分):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在本学年表现积极活跃,综合素质高(20分);
该项成绩以全体同学测评情况和辅导员考核情况汇总计分(同学测评占60%;辅导员及学生干部测评占40%)。该项共分五个档次,即: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较差(50分)、差(30分)。
(2)家庭经济困难(80分):特别困难80分,比较困难70分,一般困难60分;;
(3)最后得分:以上两项的得分之和即为申请者的最后得分。各班将申请者得分情况进行排序。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助学金资格:
①在校内外私自租房者;
②缺席要求参加的各种活动、集会、升旗仪式等两次及其以上者;
③诚信严重缺失,道德品质败坏者;
④经常逃课、迟到、早退,不勤奋学习,沉迷于网络游戏者;
⑤不勤俭节约者(包括家庭拥有小车或豪华楼房的、本人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本人购买高价电脑的、本人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奢侈品的、本人购买摩托车或电动车的、本人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和旅游的、本人经常抽烟酗酒的);
⑥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评定方法:国家助学金评审,参照各班级学生人数、建卡贫困户等情况,实行将学校下拨给学院的名额核定到班级,以班级为单位根据条件等额评审,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核。
四、时间安排
(一)每年秋期第三周前,布置上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二)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启动后,辅导员组织各班开班会组织学习《长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接受学生申报;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班将经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和材料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最终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处审查。
五、评选要求
(一)各班应成立相应的评审小组,该班级辅导员为责任人,负责组织本班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团学生干部、一般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各班级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时,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辅导员主组织班级或年级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班或年级公布,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申请及评定要求
1、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依据之一。
2、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获得。
3、各班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考虑学生道德品质、学习表现情况,切实将有限名额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辅导员是直接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在评选过程中有义务和责任将学生情况掌握清楚,加强与学生的沟通,通过各种形式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全面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5、国家奖、助学金到帐后,请学院学风建设部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告知学生发放时间;各班级不得截留奖助学金作为班费或安排未获得资助学金的学生平分奖助学金,获得奖助学金的同学不得用于请客吃饭、送礼或高消费行为,老师不得参加受助学生的宴请或接受礼品。
6、各班要结合奖、助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开展一系列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违规资金:
(一)获奖对象、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未及时向获奖学生和受助学生发放资金;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金;
(四)截流、挤占、挪用资金;
(五)对获奖资金、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